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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规定》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为载体和突破口,从行政程序基本原则、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为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范,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规范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规定》的责任感、紧迫感,将贯彻实施《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提高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抓好贯彻实施《规定》的各项重点工作

  (一)大力开展《规定》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宣传、学习方案,积极营造贯彻落实《规定》的浓厚氛围,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宣传日、宣传周、知识竞赛、案例评析、以案明理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要采取集中授课、专家辅导、座谈讨论、集体学习和自学等形式,扎实做好专题学习培训工作,在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等工作中,将《规定》列为重点学习内容,确保在2011年底前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普遍接受1次有关《规定》内容的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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