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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一)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修路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造成耕地被硬化的;

  (二)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开挖地基、压占等,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无法耕种的;

  (三)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污秽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烟)尘污染土地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四)开发建设造成耕地盐渍化、荒漠化,或造成水土流失的;

  (五)搭建构筑物直接影响耕地上农作物的采光、通风及灌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

  (六)从事其他活动毁坏耕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

  第六条 申请耕地破坏鉴定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书(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提出申请,注明违法占地时间、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鉴定宗地彩色现状照片(远景照片1张、不同角度近景照片3张,并在照片上显示拍照日期);

  (三)申请鉴定宗地位置1:1万分幅现状图(要求标注违法主体名称,申请单位盖章);

  (四)申请鉴定宗地的实地测量成果图(以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为准);

  (五)申请鉴定宗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类情况表(以郑州市土地利用规划院出具的图表为准);

  (六)鉴定委员会承办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项的鉴定事项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供由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报告。

  申请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鉴定宗地的地类按照违法占地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违法占地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进行认定。当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上为基本农田时,按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确定的地类认定;其他情况按照违法占地前的现状图原地类进行认定;违法占地前有农转用批准手续的,按照批准后的用途认定。

  第八条 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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