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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规范耕地破坏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毁坏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见附件)负责郑州市辖区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耕地破坏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对涉及的耕地种植条件破坏进行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

  (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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