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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字[2008]11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医疗机构、市管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卫生厅通知要求,违规装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院一律暂停使用。符合规划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省卫生厅批复同意,并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二、2007年6 月,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的通知》[淄卫字(2007)98号],具体明确了我市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因此,各区县和有关单位2007年6月以后违规购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封存停止使用,并对违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问题于6月10日前写出说明,书面报市卫生局,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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