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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鲁卫法监发[2008]6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8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有效防范放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做好奥运会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我厅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底,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辖区内所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资质(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人员配备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

  ㈠自查阶段(即日至6月10日):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建立和完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护措施,进一步加强放射防护管理。6月10日前,要对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㈡检查阶段(6月11日至7月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此期间,要针对检查内容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我厅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市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㈠开展γ射线远距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要制订科学的治疗计划并严格执行,保证照射定位和剂量的准确性;检查安全联锁等防护安全装置,工作人员进入照射场所必须携带剂量报警仪,防止人员误照。

  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要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他人受到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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