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国资〔2011〕232号)
各省属监管企业、市州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和《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