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房屋原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唯一住房相关证明;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1.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受理;
(3)征收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和注明日期。
3.时限:即时
(三)审查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征收窗口负责人审核。
⑶时限:2个工作日内
2.复审
⑴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负责人
⑵岗位职责:
在县(市、区)地税机关授权范围内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审核权限内的减免税签署审核意见。
超出本级审核权限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地税机关税政部门审核。
⑶时限:2个工作日内
(四)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负责人或税政部门负责人
2.岗位职责:
(1)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署不予同意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内
(五)告知
1.岗位责任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减免税的,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时限:1个工作日内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