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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自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实施以来,对遏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通,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发挥了明显作用,但在使用管理过程中也还存在着执行不到位、使用率不高、填写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加强我省酒类流通管理,根据商务部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重要性的认识
  随附单制度是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该制度能否有效全面执行,直接关系到酒类流通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关系到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依法得到维护。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随附单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实施随附单制度的重要性,真正强化责任意识,主动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随附单制度实施工作。
  二、全面开展随附单使用情况检查治理
  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191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部署,各市从2011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对本地随附单使用情况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全面检查和治理。
  (一)开展随附单使用情况调查。通过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梳理、分析和总结本地随附单使用情况,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强随附单使用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加大随附单领用登记管理力度。依托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企业随附单领用记录并开展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领用数量和企业业务量严重不符的异常情况,及时发现随附单领用中的问题,对涉嫌违法编造随附单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开展随附单使用专项整治。一是要加强随附单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制单、索单情况。二是要深入酒类商品经营现场,抽查企业酒类商品购进、销售的随附单使用情况,查看企业是否执行“单随货走、货单相符”的规定。对不按要求使用随附单的酒类企业,要依法作出处理。三是对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通过专项整治,强化酒类企业依法制单、索单的意识,促进酒类流通秩序进一步好转。
  (四)建立严格的随附单管理制度。一是在监制、发放(领新单收回旧单)、领取、使用等各环节,都要有建立真实的信息记录,实行专人负责。二是酒类生产者、经营者要妥善保管好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相关档案信息至少保留3年。三是随附单一旦丢失,应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在当地重点媒体声明作废,方可补领随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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