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提高行业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建筑企业以大、中型工程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和设备。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工业企业相同的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建设,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到2015年全市建筑业技术装备率达到人均2万元。加大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经核实可在税前列支。
四、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十五)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和企业管理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等执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并推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担保制度,特别是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和建筑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制度。
(十六)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创新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价中标。对企业创优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建设单位或招投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和建造师资质等级要求。凡造价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得设定由特级资质企业参与招投标的条件,而应主要由一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参与竞争。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相关等级标准,故意设置针对性条款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要严肃查处。对我市获奖、成长快、诚信好的企业在招投标中适当加分,获市、省、部级优秀(最佳)企业3年内投标增加1-3分。对最新年度建筑业总产值为1亿元至10亿元企业,同比增幅达30%的加0.5分,增幅40%以上的加1分;10亿元以上的企业,同比增幅达20%的加0.5分,增幅30%以上的加1分。对企业信用等级(年度)为甲级的企业加0.5分。对获得部、省、市表彰的优秀建造师三年内参与投标分别增加0.5、0.3和0.2分。具体加分及实施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十七)健全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机制。市发改委应加强建设资金的审核,资金不到位或无资金保证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项目开工前资金到位的检查与核实,项目资金不符合规定数额的不得办理开工手续。按合同约定,凡工程款有拖欠的项目,有关方面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无业主和企业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款结算支付等方面的资料,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前一项目工程款未结清的,后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到期故意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从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按未支付工程款总额计算银行利息。总承包企业与劳务企业必须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的,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创造有利于建筑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