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九)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扶持企业发展,用5年左右时间培育1-2家特级资质企业,做大做强一批一级资质企业,带动全市建筑业全面升级。今后5年中,建筑企业资质由一级晋升为特级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超50亿、100亿元的本地企业,且在本地年缴纳税费达2000万元、增速在全省建筑业平均水平以上,分别给予企业团队5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建筑企业年产值超1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徐州市建筑业“新兴企业”、“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在工程承发包环节上,徐州市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可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准特级”资质待遇,参与本地一级及以上资质许可的工程招投标。徐州市建筑业“新兴企业”在全市工程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待遇。市施工企业主创“鲁班奖”的奖励50万元;主创“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20万元;主创省“扬子杯”的奖励10万元。
(十)扶持发展专业企业。调整优化建筑业企业结构,加快发展一批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方向拓展,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重要基础设施和高技术含量的工程施工领域,逐步提升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专业企业在数量、等级和门类等方面有较大的突破。对今后同时取得甲级设计资质和晋升填补我市空白的一级专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一)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注册,申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由劳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十二)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建筑市场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自律公约,规范自身行为。有关审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要在计费方式改革、规范工程发包各方主体行为等方面发挥作用。各行业协会、建筑商会要在市场维护、行业自律、信息沟通、加强合作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持公平竞争,健全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十三)加大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力度。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建筑产业的科研投入,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对企业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成立研发中心的企业,相关奖励政策参照《市政府关于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意见》(徐政发〔2011〕82号)执行。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2项以上“扬子杯”工程的项目经理,在评定高级职称时予以破格推荐。对获得省级工程质量奖、省级施工工法和1项“扬子杯”或3项“古彭杯”以上的项目经理,在评定中级职称时予以破格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