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监察厅关于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
(辽财监〔2011〕451号)
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监察局,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维护财经秩序,现就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和《
辽宁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职权范围,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财经违法违纪工作中,应及时沟通,相互支持,建立相应的协作配合机制。
三、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督职责,重点查处下列财经违法违纪行为。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四)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六)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
(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八)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
(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十)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财政财务会计规定应当追究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财政部门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需要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