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单位相关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评估考核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11〕689号)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各授权培训考核机构,各有关单位: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餐饮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培训。现将餐饮服务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的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评估考核的要求通知如下: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关健环节操作人员参加本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的,应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暨评估考核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到附件2所列的培训考核机构进行登记报考。培训考核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应尽快录入从业人员信息并在二周内安排在线考核,并将考核时间、地点等信息应及时告知报考人员。评估考核不得收费。
附件:
1、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暨评估考核申请表)
2、餐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评估考核机构名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1
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暨考核申请表)
编号: (由考核机构填写)
姓名
| | 性别
| □男,□女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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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大专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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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类别
| □负责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非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其他食品从业人员
◆岗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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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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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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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培训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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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单位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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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单位性质
| □餐饮服务单位,□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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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记录
| 培训日期
| 培训时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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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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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考核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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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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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日期
| 年 月 日
| 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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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人签收及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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