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过程中,发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向甘肃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甘肃保监局将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甘肃保监局将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撤销该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甘肃保监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由甘肃保监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表号:
申请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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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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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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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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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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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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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在80万元以上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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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理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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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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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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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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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声明
1.本机构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2.本机构在提交申请前一年内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3.本机构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定,从业期间合规经营,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履行职责。
负责人: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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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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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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