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六)代理险种变更的,需提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代理险种变更原因说明;
(七)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 资格延续、终止
第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甘肃保监局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的,甘肃保监局依法注销到期许可证。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对委托其代为办理延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机构的下列材料审查后提交甘肃保监局(一式两份),并上报电子数据:
(一)申请文件;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见附件3);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六)主要负责人及代理销售工作人员清单,取得《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七)本机构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甘肃保监局报告,交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甘肃保监局依法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要求申请延续;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甘肃保监局依法不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许可证补发
第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甘肃保监局报告。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对委托其代为办理补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的下列材料审查后提交甘肃保监局(一式两份),并上报电子数据:
(一)报告文件;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