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资格申请
第七条 保险公司可以按以下条件对委托其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进行审查: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并通过年审;
(二)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主营业务连续两个年度运转正常,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最近一个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在80万元(含)以上;
(四)主要负责人和保险代理销售活动从业人员须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必要条件;
(六)有同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代理保险业务来源;
(七)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应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八)申请前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对委托其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的下列材料审查后提交甘肃保监局(一式两份),并上报电子数据:
(一)申请文件;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本机构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及代理销售工作人员清单,取得《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七)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法人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一次代为多家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须提供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代理险种等;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拟从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我局在进行其兼业代理资格审批前将对其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对接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节 资格变更
第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由于名称、地址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要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起三个月内向甘肃保监局报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对委托其代为办理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的下列材料审查后提交甘肃保监局(一式两份),并上报电子数据:
(一)报告文件;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