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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的通知
(甘保监发〔2011〕62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行为(不包括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我局制定了《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指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4.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行为(不包括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指经甘肃保监局许可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双方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四条 甘肃保监局依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依法对甘肃省辖内的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一家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变更、延续、许可证补发等事宜。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委托机构提供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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