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食药监市〔2011〕250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做好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3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发〔2011〕15号)要求,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基本药物供货样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局要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的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并督促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各市局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样品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备案工作扎实推进,保障供货药品质量。对样品备案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联系人:李美 电话:0311-83720097
电子邮箱:hb0097@126.com
省局指定的备案样品存放点为华北制药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北大街56号美丽华大酒店
仓库地址:石家庄市和平东路241号
联系人:李 其 0311-89268015;13001800736
李晓红 0311-85525191;18631116188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河北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下同)监督管理,做好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发〔2011〕1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管理办法》(国食药监稽[201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的管理工作。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选择省内一家具有药品批发资质、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租赁其仓库设施委托其对基本药物供货药品备案样品进行管理。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企业自存基本药物供货药品备案样品进行管理。接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和自存备案样品企业负责对备案样品的储存、养护等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