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休闲渔业经营行为,保障休闲渔业活动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闲渔业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在特定水域、场所提供参观渔业生产、体验渔民生活、参与渔业活动等服务的新型渔业。休闲渔业为社会提供以渔业内容为特色的经营服务。
在本省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参与休闲渔业观光体验活动以及对休闲渔业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休闲渔业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业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休闲渔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服务,应当符合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和渔业产业政策要求,确保服务质量,优先保障传统渔民利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休闲渔业纳入本地区现代渔业建设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全面规划发展休闲渔业。支持建造符合节能环保和渔业资源保护要求的休闲渔业船舶及建设相关设施,积极发展现代休闲渔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休闲渔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