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订行业规范标准。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管理质量标准、家庭服务企业等级标准、家庭服务企业等级评定标准、家庭服务人员资质标准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星级评定标准,明确家庭服务业的服务要求、服务流程、服务技术、等级评定、服务双方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办法,并在全市家庭服务企业中推行,规范家庭服务业经营、服务和消费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大相关政策扶持力度
(五)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家庭服务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放宽家庭服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类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资金2年内缴足。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积极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企业提供场地和设施。允许开展网上经营家庭服务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电子商务”字样,企业名称具体核定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电子商务+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网上销售××”。
(六)鼓励失业人员到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对各类家庭服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向其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家庭服务企业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
(七)支持各类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活动。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军队退役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其提供免费的开业指导、创业培训、人事劳动档案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对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其提供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的,可向其提供3万元创业借款资金,夫妻、父子等合伙创业的最高限度不超过6万元。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并符合创业带头人条件的,优先认定为创业带头人,并向其提供创业带头人“三险”补贴。对符合享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向其提供一次性专项资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