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关于本溪市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1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社局提出的《关于本溪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本溪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服务业中规模较大并极具发展潜力的重要领域。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对增加就业、服务民生、调整产业结构、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扩大社会就业规模,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便利化发展方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规范管理的原则,大力发展我市家庭服务业,提高服务水平,拓宽就业渠道。
(二)任务目标。到2013年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政策和监管制度。在基本满足全市居民家庭服务需求的同时,全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数量达到2万人,并全部实行持证上岗,使职业技能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到2015年末,培育出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影响力较大的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品牌,实现家庭服务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全市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功能多样化、服务行为规范化的家庭服务业市场体系。
二、编制发展规划和标准
(三)积极编制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全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充分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实现家庭服务业合理布局。重点发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护理服务、病患陪护和呼叫服务等服务项目,满足城乡居民基本需求。努力适应城乡居民服务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大力发展家庭用品配送、洗衣、家教、理财等项目。加快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和扶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