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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畜牧局等部门
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畜牧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统计局、省物价局、省农信社、辽宁保监局《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实施意见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确保我省生猪生产持续发展,保障猪肉市场有效供给,稳定市场价格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扶持生猪生产
  (一)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一是扶持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扶持政策,对朝阳、阜新、铁岭市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予以扶持,其他市按照国家现行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政策执行。二是支持生猪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对具备一定规模和产业基础、辐射带动能力强、运行机制规范、民主管理好的生猪合作社予以重点支持。三是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建设生猪生产基地。对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生猪深加工企业,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以调动农户生猪养殖积极性。
  (二)落实能繁母猪补贴政策。实施能繁母猪补贴制度,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负担30%,市县级财政负担70%。
  (三)实施生猪良种繁育工程。一是支持重点种猪场改扩建,完善设施、设备,推进重点种猪场规模化、标准化,夯实生猪产业基础。二是组织原种猪场开展联合选育,确保原种群质量提高。三是支持从国外引进良种,满足种源更新和育种需要。四是完善种猪育种值检测评价体系建设,加强省种猪集中测定中心建设。
  (四)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严格执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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