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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报GSP自查自纠报告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药械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负总责”的要求,将药械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药械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建立药械安全的长效机制。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掌握药械安全监管情况,定期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主管领导要深入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检查指导药械安全工作,抓好督导落实,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推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切实担负起监管主体责任。药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要切实负起药械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药械安全标准等要求从事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坚持诚信生产、守法经营,建立完善药械安全防控体系,确保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械质量安全。

  (二)加强药品安全监管

  1、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监管。严格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数量,加大对注射剂、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疫苗类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基本药物的监管,推进质量受权人制度;采取飞行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省内停产半停产企业和从事委托加工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行为,特别是接受境外委托加工药品的秩序;对未按规定实施GMP的药品生产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对不符合GMP标准的,依法收回认证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2、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数量,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药品零售企业,实行零售企业分级管理;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凡采购药品时不通过网上核查业务员身份、没有税票、无法证明药品合法来源的,按从无药品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查处。造成假劣药品流通使用的,视为《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给予从重处罚;对未按规定向实时监控系统及时上传药品数据的视为有意规避监管,涉及经营假劣药品的,依法给予从重处罚;药品经营企业要确保用于药品质量安全的资金投入,配备符合药品储存条件和药品实时监控信息传输要求的设施设备;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不符合包装规格、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的中药饮片按劣药查处;加强对药械广告的监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责令其立即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重点查处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冒充药品销售的行为,凡是在广告或随附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声称有适应症、功能主治的非药品,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应出具“不符合药品管理要求”的质量检验报告,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情形,按假药处罚。对涉及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的,依法从重处罚。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邮寄等形式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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