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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就诊者通过统一平台预约门诊诊疗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同一预约就诊者,同一就诊日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2次,且在同一医疗机构的同一科室只能预约1次;

  (二)同一预约就诊者,同一科室连续七日内的预约总量不得超过3次。

  第十五条 预约成功的,提供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单位应当告知预约人就诊时段、就诊科室、医师的职称、取消预约的方式以及对不取消预约且未按时就诊者的制约机制。

  第十六条 统一平台运行机构应当及时将就诊者成功预约信息及时准确地反馈给相应的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就诊者通过社区转诊方式进行转诊预约的,享受优先预约、3日内安排就诊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开展转诊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做好以下转诊预约工作:

  (一)为确需转诊至对口医疗机构的患者预约所需相应诊疗服务;

  (二)填写并留存转诊预约需求通知;

  (三)及时通过转诊预约通道将转诊预约需求通知送达对口医疗机构;

  (四)收到对口医疗机构转诊预约回执单的,应当及时将转诊预约结果通知患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其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转诊预约工作。

  第十九条 开展社区转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对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通转诊预约通道,指定专人负责安排社区转诊预约服务、填写转诊预约回执单、反馈预约结果等工作。

  第二十条 接诊医师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为就诊者提供诊间预约服务:

  (一)对需要复诊的,为其预约下次就诊号源;

  (二)对需要本科室上级医师诊治、需到相关专业科室就诊或者需要会诊的,为其预约相应就诊号源。

  第二十一条 预约就诊者因故不能按时就诊的,应当提前取消预约。

第四章 就诊

  第二十二条 预约成功的就诊者应当凭预约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在预约就诊时段,经过分诊台分诊后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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