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1〕225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已于2011年8月3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规范转发至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提高门诊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秩序,缓解看病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倡导就诊者通过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现场预约、诊间预约、社区转诊等方式提前向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
第四条 就诊者通过北京市预约挂号统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统一平台)挂号的,享受免交预约挂号服务费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规范本市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组织建立统一平台。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遴选的方式产生统一平台的运行机构,监督统一平台的服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划分专病或专业门诊,以患者需求为导向合理安排不同职称医师出诊,逐步将所开展的各类门诊纳入门诊预约诊疗服务范围,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门诊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