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信用消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商务秩字〔2011〕14号)
各区(县)商务委、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消费,鼓励大型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进一步推动新型消费,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开展信用消费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开展信用消费试点实施方案
为支持大型零售企业向消费者直接开展信用消费,鼓励大型零售企业与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进一步推动新型消费,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时间
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二、补助标准
对开展信用消费或发放信用消费贷款的企业,在补助资金额度内按不超过信用消费额1.5%给予费用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补充开展信用消费所产生的费用、或直接补贴给消费者。
三、申报试点企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商业零售企业或消费金融公司。
(二)面向消费者开展信用消费或发放信用消费贷款,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三)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试点申报组织征集工作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时组织申报工作,面向全市征集参加信用销售试点企业名单,并对参加试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
征集时间:2011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10日。
提交申报材料地点: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流通秩序处(427房间),联系人:谭成海,联系电话:85163108。
征集结束后,组织审核并最终确定参与试点企业名单。
五、参与试点工作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