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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的开支标准、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其中市救助站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资金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年满16岁有就业能力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2.按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内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及工资福利政策。
  3.根据工作需要,将流浪少年儿童救助教育保护中心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师职称评聘体系。
  (七)城管执法部门
  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八)铁路、交通部门
  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及安排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时,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
  (九)卫生行政部门
  1.会同民政、财政部门确定流浪未成年人定点救治医院。
  2.指导市级医疗机构及各区(市)卫生局做好对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3.坚持“就近治疗”的原则。在救助中发现的流浪危重病人,由就近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4.坚持“先治疗后救助”的原则。对在救助过程中发现的危重病人,由医院先行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负责安置及经费结算。
  5.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十)综治部门
  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一)文明办
  1.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区(市)、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绩效考核。
  2.组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新闻宣传。
  (十二)机构编制部门
  研究做好救助保护机构的有关工作。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十三)残联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指导帮助做好适龄流浪残疾人的就业安置等工作。对救助保护机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将青岛户籍的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社会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流浪残疾人、残疾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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