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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2.保证适龄适学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就学,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歧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3.积极支持和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方式,探索符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三)公安部门
  1.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
  2.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协助救助保护机构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3.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4.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情节严重的,要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部门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6.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为流动救助车辆提供停靠、通行方面的方便。
  (四)司法行政部门
  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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