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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

  2.进一步加强对困难家庭帮扶工作,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提升家庭抚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3. 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4.做好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建设。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指导和帮助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和五市流浪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管理和安置工作。各级救助保护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5.各级救助保护机构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6.各级救助保护机构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其不良习惯。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在卫生、残联等部门指导下,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7.做好安置返乡。救助保护机构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时安排护送返乡。
  8.本市流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9.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会同公安部门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
  (二)教育行政部门
  1.指导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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