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省根据各试点县(市、区)的人数、财力、民族、扩权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州)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由本级财政负担。为保证农民和城镇居民养老制度相统一,省对各市(州)、县(市、区)的补助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各地自行增设缴费档次增加的政府补贴,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