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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1]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基本要求,以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为目的,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建立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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