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性民间组织进行2004年度检查的通知
全市性各民间组织:
为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我局定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对已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04 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4年6月31日前在邯郸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程序
(一)2005年3月31日前,各民间组织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接受初审。
(三)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四)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年检的全部有效材料后作出年检结论。
三、年检内容
(一) 社会团体年检内容
1、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主要登记事项和人员、机构变动的情况,资产、财务管理及经费收支情况。
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否兼任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原则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不由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各社会团体应当重新调整领导班子,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如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主动辞去其它,并在年检中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4、依照法律法规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内容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核准的业务范围,有无违法、违纪问题出现,有无不良影响,是否进行了纠正。
2 、年度财务管理情况。是否坚持使用开办资金的独立帐户,开办资金的增减情况,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收费、支出情况是否合理,财务帐目是否清楚;有无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