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医学科研机构治理整顿活动的通知
(冀科政函[2005]16号)
各市科技局、扩权县科技局:
按照卫生部、
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于2005年6-12月在全省开展医学科研机构治理整顿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医学科研机构纯洁性、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查和业务范围为出发点,加强对医学科研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医学科研机构。
二、治理整顿重点
1、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医学科研机构。
2、查处医学科研机构违章发布医疗广告及宣传画、册的行为。
3、严肃查处医学科研机构擅自更改名称及非医学科研机构和个人擅自增挂医学科研机构名称、牌匾进行非法医疗广告宣传的行为。
4、清理长期不开展科研工作,无研究课题、无研究成果的医学科研机构。
5、整顿未经科技行政部门同意或备案,擅自更改负责人或办公场所及擅自转让、承包的医学科研机构。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1、2005年6-8月,各市(各扩权县)科技局组织本辖区内现有医学科研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违法从事诊疗活动、违章发布医疗广告和擅自更改、增挂医学科研机构名称问题的,要立即停止其违法、违章行为;对存在其他问题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对设立手续不完备的,要停止其业务和宣传活动,并按照我省《关于贯彻〈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要求其补办手续。期间可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2005年8月底以前,各市(各扩权县)科技局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科技厅。
2、2005年9-10月,各市(各扩权县)科技局要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对本辖区内现有医学科研机构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隐瞒问题的,要提出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改正错误和名不符实的,要取消其医学科研机构名称。2005年10月底以前,各市(各扩权县)科技局要将执法检查情况上报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