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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冀财税[2005]42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精神,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属44个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二、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各市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转制科技型企业)名单(共44个)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省属转制科研机构(转制科技型企业)名单(共44个)

  第一批12家企业:

序号

制科技型企业名称

主(代)管部门或单位

备注

1、

河北省化学工业研究院

省国资委

 

2、

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

省国资委

 

3、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省国资委

4、

河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院

省国资委

 

5、

河北省纺织科学研究所

省国资委

 

6、

河北省电子信息技术研究院

省信息产业厅

7、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省建设厅

8、

河北省粮食科学研究所

省粮食局

9、

河北省激光研究所

省科学院

10、

河北省自动化研究所

省科学院

 

11、

河北省机电一体化中试基地

省科学院

12、

河北省微生物研究所

省科学院

驻保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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