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57号)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业经2011年5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帮助、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