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2012年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企业的通知

  (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
  (三)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条 (自查与验收) 一点通企业在提交网上预约前,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应组织本企业药师,按照《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
  《自查表》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总部公章。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 一点通企业提交网上预约后,我局工作人员应于当日内初审完毕。对当天申报数量过多不能当天审核完毕的,应于二个工作日内预审完毕。并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一)网上预约信息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并约定纸质材料的正式受理时间;
  (二)网上预约信息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在网上申报平台退回该预约,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章 受理、审查及决定

  第十二条 (纸质材料要求) 一点通企业应在约定的受理时间向我局窗口单位(包括市局政务窗口、宝安分局窗口、龙岗分局窗口,下同)提交下列纸质申请材料:
  (一)《一点通企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回执;
  (三)本规程第十条所规定的《自查表》;
  (四)有关证件原件;
  (五)办理该项行政许可所需的其他纸质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审查、决定及发证)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网上申报填写信息和纸质申请材料内容不符的,告知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网上预审审查结果为“不通过”;
  (二)纸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纸质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当场受理许可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完成市监察局“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 录入工作,打印并核发申请办理的许可证件。

第五章 现场验收、GSP认证及违规责任

  第十四条 (验收)通过“一点通”预约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门店,应当在取得许可证件之日起30日内,申请GSP认证。分局应在许可证件核发后三个月内,对该门店进行现场验收和GSP认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