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网上一点通企业被取消网上一点通企业资格后,自取消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评为网上一点通企业。六个月后经该企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每年网上一点通企业的评定。
第六条 网上一点通企业下属零售药店的药师在岗情况, 于每月5日前报我局技能鉴定站备案,监管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备案情况不符的,取消网上一点通企业资格,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行政许可工作效率,保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的规范运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网上一点通”企业(以下简称“一点通企业”)的评定,以及网上一点通具体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操作环节) 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工作包括以下环节:
(一) 一点通企业按许可条件要求组织自我验收,并通过网上预审系统填写许可预约信息;
(二) 我局对预约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对初步审核合格的,联系申请人前来办理;
(三) 申请人在审核通过后到我局提交许可申请及材料;
(四) 我局按直办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制发许可证件;
(五) 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的,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件后30日内申请GSP认证,发证后3个月内,我局工作人员按许可条件组织现场验收和GSP认证;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我局发证后3个月内组织现场验收;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相关行政许可的,我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验收。
(六) 办理“网上一点通”企业的许可事项的审查与决定依据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办法》规定的直办件进行办理。
第四条 (责任部门) 行政许可“网上一点通”工作由审批处统筹协调,综合处、分局、鉴定站具体配合,局信息办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