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2月底前,设区市和扩权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上一年度省级下达的所有教育专项资金,按项目类型向省教育厅、财政厅上报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和《河北省补助地方教育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教育专项资金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县,省级在安排下一年教育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项目进展缓慢、未达到预期效果,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责任事故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河北省补助地方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项目学校全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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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学校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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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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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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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政 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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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本情况
| 学 校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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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
地形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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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 地 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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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校舍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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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 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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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生 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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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职工 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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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 务 人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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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规划建设内容
| 资金来源规划(万元)
| 项目投资规划(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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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申请 省级补助 资金
| 市级 配套
| 县级配套
| 其他
| 土建
| 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课桌 凳等
| 师资培训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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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项目学校建设方式 □ 异地新建 □ 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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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项目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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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物名称
| 建筑物类型
| 规划建设面积 (平方米)
| 规划投资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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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期效益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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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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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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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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