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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我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四条 采取部分回收方式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偿还回收经费。回收经费统一划转市科技局科技基金专户。回收经费与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捆绑,继续用于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归口管理单位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偿还回收经费。
  第二十五条 建立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和没有及时偿还回收经费的的,市科技局、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强行收回项目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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