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报重大产业科技项目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大产业科技项目申报书;
2、重大产业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5、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申报科技攻关等计划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组织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由市科技局或由市科技局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市内外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邯郸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对经审定的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列入邯郸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下达。对经审定的重大产业科技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邯郸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下达。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