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计划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一般为预算总经费的3-5%)。
第九条 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
无偿资助。对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应用技术项目给予补助。一般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部分回收。对处于产业化阶段,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的重大产业科技项目,采取部分回收方式。单个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一般在50-100万元。项目完成后回收资助资金的50%。
贷款贴息。对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产业科技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等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归口管理单位(所在地科技局)申报。归口管理单位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市直和驻邯省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