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项目推荐的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局应积极参与引导资金的回收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上交应回收资金。
4、到期项目引导资金按期回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再次提出项目申请时,市科技局将优先给予支持。信誉差、未经批准延期或催收不还的项目承担单位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列入“信誉差单位”名册,并对该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向市科技局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5、科技重点项目引导资金的回收时限为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月,经市科技局批准并办理相关延期手续的,为延期时限结束后的一个月。
(三)回收资金使用管理
1、回收的引导资金原则上列入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一并使用,主要用于以后的科技重点项目。
3、回收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邯财教[2005]11号《邯郸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3:
邯郸市科技重点项目财务验收证书
邯科财验[200 ] 号
项 目 名 称 :
项目计划编号:
主要完成单位: (盖章)
组织验收单位:邯郸市科学技术局(盖章)
验 收 日 期 :
验收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邯郸市科学技术局
(本页与第四页双面打印)
财务验收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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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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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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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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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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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验收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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