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邯郸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邯郸市科技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3、负责项目推荐的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局应积极参与引导资金的回收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上交应回收资金。
  4、到期项目引导资金按期回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再次提出项目申请时,市科技局将优先给予支持。信誉差、未经批准延期或催收不还的项目承担单位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列入“信誉差单位”名册,并对该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向市科技局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
  5、科技重点项目引导资金的回收时限为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两个月,经市科技局批准并办理相关延期手续的,为延期时限结束后的一个月。
  (三)回收资金使用管理
  1、回收的引导资金原则上列入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一并使用,主要用于以后的科技重点项目。
  3、回收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邯财教[2005]11号《邯郸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3:
  邯郸市科技重点项目财务验收证书
  邯科财验[200 ] 号

  项 目 名 称 :
  项目计划编号:
  主要完成单位:        (盖章)
  组织验收单位:邯郸市科学技术局(盖章)
  验 收 日 期 :
  验收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邯郸市科学技术局

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简要说明

 

验收意见

 

财务验收组长:       

年  月  日 


  (本页与第四页双面打印)

财务验收组成员名单

姓名

单位

专业及职称

签字

 

   

 

   

 

   

 

   

 

   

市科技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主要验收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