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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邯郸市科技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3)验收成员对有关问题质询。
  (4)验收委员会讨论形成验收评审意见。
  5、在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完成单位填写《邯郸市科技重点项目验收证书》,与验收合格项目的验收材料一并报市科技局审批,签发验收证书。
  (五)验收意见
  验收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是否对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和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2.评价项目主要、关键技术完成情况,有何依据(证书、鉴定、测试数据等)。
  3.评价项目产品市场开发及销售状况,考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 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5. 项目实施前后,企业资产及收入整体变化情况。
  6. 项目前景与企业发展潜力。
  7、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六)验收要求
  1.验收工作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
  2.验收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验收评审工作的质量。
  3.验收评审要严格对照《项目合同书》的各项指标内容考核评价项目,进行客观评价。
  4、验收委员会委员应对被验收项目进行全面认真的综合评价,并对所提出的验收意见负责。
  五、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回收
  (一)引导资金的发放后管理
  1、引导资金的经费开支范围及使用方式、经费的管理与监督等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邯财教[2005]11号《邯郸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扩大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2、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善、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或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交引导资金跟踪检查表,报告引导资金运行现状,分析存在问题,检查隐患,提出建议和对策。
  3、负责推荐项目的市直有关部门、县级科技局和机关业务处室,应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以保证引导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效益。
  (二)引导资金回收管理
  1、引导资金原则上实行到期一次性按比例回收,回收额度为引导资金的50%。项目执行到期前2个月,市科技局下达资金回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按期归还应回收的资金。
  2、需要延期归还应回收资金的,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一个月之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同意并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后,可适当延期归还,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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