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1、实行退出方式被关闭的屠宰企业,直接补助给退出的企业;
2、实行收购、兼并方式被关闭的中小型屠宰企业,补助给收购、兼并企业;
3、实行合并或者合股经营方式被关闭的中小型屠宰企业,补助给整合后的新设屠宰企业。
(二)支持标准
按每退出或者被收购、兼并关闭1个定点屠宰厂(场),已建设且投资额(指直接用于建设屠宰厂场的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投资,下同)在200万元以下的给予补贴资金80万元;投资额在200-500万元的给予补贴资金100万元,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给予补贴资金150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贴资金200万元。实行合并或者合股经营方式整合重组的中小型屠宰企业,以各区(市)县2006年规划定点数为基数,按照实际减少的定点企业个数和上述标准确定。
(三)申报应提交材料
1、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等);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复印件;3、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和协议;4、被关闭减少的定点屠宰企业名单(以2006年确定的各区(市)县规划定点数为基数,名单数应与实际减少的企业数一致)及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的确认文件;5、经“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企业用于建设定点屠宰厂(场)的投资额(指直接用于建设屠宰厂场的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等投资)的文件;6、《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整合重组项目资金申请表》;7、区(市)县商务局、财政局的初审意见。
四、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四份(附电子版),于9月30日前报送至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地区(市)县商务局和财政局。
(二)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地区(市)县商务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并提出推荐名单和理由,以两家联合签发的文件,于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项目审定、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二)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各区(市)县按市整合重组工作方案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出具配套资金划款凭证,市上将补贴资金划拨给区(市)县财政专户,由各区(市)县根据工作进度落实到企业。符合条件实施整合的企业,经当地政府书面同意并审查核实,市上可将补贴资金划拨给企业。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向市商物投集团出具拨款通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