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郑政〔201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战略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郑州都市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对来郑投资办学,小学新增24个教学班,初中、高中段教育学校新增36个教学班,达到国家建校标准的,给予民办学校奖励,用于教育教学设施的购置。学校建成后,小学每个教学班给予20万元奖励,初中每个教学班给予30万元奖励,高中段教育学校每个教学班给予50万元奖励。市区高中及全市中等专业学校的奖励,由市财政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市区小学、初中的奖励,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奖励费用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县(市)、上街区中小学的奖励,由县(市)、上街区财政按照经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
三、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用地属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的,按照用地政策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
四、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排污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
六、市财政每年从本级预算中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