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川知发〔2011〕75号)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知发法字〔2011〕98号)和《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知识产权局决定对我省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凡于2011年8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我省、面向社会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均应参加年检。
2.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二、年检内容
1. 代理机构是否符合《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2. 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3. 代理机构是否有《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
六条、第
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4. 代理机构在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的专利代理业务情况(包括电子申请率);
5. 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6.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予以年检的其它内容。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 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2. 2011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3. 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4. 2011年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年度内受惩戒情况表(一式二份);
5. 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
6.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7. 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未设立分支机构及本年度内没有受惩戒记录的代理机构不需要提交相应表格。
所有表格或材料均应当采用A4纸张打印。
四、年检时间、地点、方式
时间:2011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
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草市街2号)。
方式: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现场办结。
五、年检有关事项
1. 对代理机构的核实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和姓名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信息以及工商注册登记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交办理变更手续合格的证明材料。
2. 各代理机构应认真填写年检表格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
3. 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全面反映《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4.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供该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 经年检发现代理机构不符合《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令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