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为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0%。应将专任教师与教学辅助人员按考核比例分别计算优秀等次人数。对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家、省(部)、市(省直部门)、县(区、市直部门)行政奖励表彰的部门和单位,其优秀等次比例分别提高5%、4%、3%、2%,获得多种表彰的,按最高荣誉执行,不重复计算。
考核优秀比例计划每年考核前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市属高等院校由市人事局下达)。需增加优秀比例的单位,在每年的7月1日前,填写《增加优秀等次比例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有关表彰通报的原件和复印件,分别报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属高等院校报市人事局审批)。考核结束后,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市属高等院校直接报市人事局备案),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发放优秀等次证书。
五、考核标准
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下列基本标准自行确定。
1、专任教师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师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教育教学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班级管理、教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中成绩突出,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高。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背师德表现,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教育教学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较高。
基本合格: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勉强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全面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或有轻微违背师德的表现,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一般。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要求,教育教学业绩居下游、提高幅度居末位,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存在搞有偿家教等严重违背师德要求的行为。
2、教学辅助人员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高。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