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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日)废止

淄博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教发[2005]15号)


各区县人事局、教育(教体)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仍按党委和组织部门关于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5年度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以2004至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的工作为主,适当参考第一学期的工作情况。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

  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深化全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用人制度,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1995]15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考核原则
  全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发展观,以规范教职工考核为主线,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推动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年度考核工作要充分体现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核的特点,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过程性考核与学年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是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和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考核工作的全过程,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2、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实行考核标准、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三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做到规范程序、依法办事,充分体现考核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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