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认依据、范围
(一)确认依据
1.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的目录、综合性产业政策、专项政策等。
2.国务院和我省有关投资备案、产业准入、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二)确认范围。
在我省范围内投资的,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三、确认主体
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省经信委负责全省有关国家鼓励类项目产业政策确认工作,并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申报企业凭省经信委出具的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文件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手续。
四、确认程序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工作通过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
(一)申请
1.企业向所在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格式见后),县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权限转报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扩权试点县、市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
2.市(州)经委进行产业政策初审,将初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申请材料转报省经信委。
(二)审核
省经信委收到转报申请材料后,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等,同时对企业申报的产业、产品、技术与《目录》的符合性,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按以下三种方式审核:
1.对产业、产品和技术完全符合《目录》鼓励类产业的,且鼓励类产业占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可直接予以确认;
2.对申报企业所属产业基本符合《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但产品、技术分类模糊或适用条目不明,或主营业务比重不明确的企业,省经信委将组织产业、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现场核实或会议评估,根据会议评估或核实结果确认建议意见;
3.对申报企业主营业务基本符合《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但又属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行业的,省经信委组织有关力量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其规模、工装设备、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指标、节能降耗、环保等方面进行论证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认建议意见(附支撑材料)后再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