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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函〔2011〕1293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做好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和《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川府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对涉及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

  做好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保障群众知情权,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局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做好涉及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把握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凡是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实施的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而形成的政府信息都属于公开范围。涉密信息除外。

  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承担向省政府提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收到向省政府提出的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转由国土资源厅依法答复,加盖“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局,应按要求做好涉及城市(乡镇)批次及独立选址项目用地征收(用)审批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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