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1〕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7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收购、租赁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特定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市场运作、配套建设”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措施和计划。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核定调整并报政府公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贯彻落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制订、分解、落实辖区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